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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中级法院集中宣判3名毒贩,走私运输毒品5万多克,其中1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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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陆屋 发表于 2017-6-26 10: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注陆屋
2017-6-26 10:36:48 22820 0 看全部
    6月23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集中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宣判活动,市中级法院、灵山、浦北、钦南、钦北法院分别举行集中宣判活动,依法对21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死刑不等的刑罚,在全市掀起禁毒高潮,有力地打击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

当天公布钦州市中级法院公布3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并对1件毒品犯罪案件的 3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裴某某等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海上走私)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裴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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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裴某某与他人联系好毒品后,指使被告人裴某和徐某某到越南将毒品运输入境。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裴某根据被告人裴某某的安排,在越南接取毒品后携带毒品乘船出海,被告人徐某某亦根据裴某某的安排,驾船到越南海上接应裴某和毒品。徐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凌晨驾船将裴某和毒品运送至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码头,裴某某驾驶租来的桂NJF38小汽车到炮台码头接应裴某、徐某某。三被告人将该批毒品运至中国境内后,裴某某将毒品分别存放于钦州市钦州港兴港路滨海小区裴某某的住宅、钦南区犀牛脚镇向阳路黄某某的住宅、钦南区尖山镇犁头嘴村钟某某的住宅。2016年5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上述三个地点分别查获可疑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2565克、34039克、18640.9克,共计净重55244.9克。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送检样品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5.0%至17.2%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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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6年5月17日,裴某某通过银行支付35000元给徐某某,作为徐某某驾船出海走私毒品的费用。在裴某某的协调、安排下,裴某在越南收到境外人员支付的3000美元作为走私毒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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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裴某、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入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裴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裴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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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判决后,被告人家属们痛哭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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